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儘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及領取該局核發之免稅或繳清證明書,並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辦繼承登記;逾期聲請者,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如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即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處理。
地政處指出,為保障繼承人之權益,請民眾於接獲地政事務所通知函後,立即向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如已申報遺產稅但尚未完成核稅,或已核定但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或分期繳納未完稅者,當事人得於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暫緩列冊管理。倘逾公告期間仍未申請登記或暫緩列冊管理者,將予以列冊管理。
地政處強調,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法領取,逾10年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者,則歸屬國庫。民眾如對申辦繼承登記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電話洽詢屏東縣政府地政處(08-7320415轉5226)及縣內各地政事務所,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屏東縣政府關心您。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