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張作驥民國102年5月13日傍晚與電影工作夥伴及友人前往台北巿文山區的工作室聚餐飲酒,稍晚也邀一名女編劇到場,女編劇加入眾人飲酒聊天並在席間喝醉,直到隔天凌晨2時許,在場友人陸續離去,僅剩女編劇在工作室內。
檢方指出,張作驥發現女方已酒醉不省人事,不能且不知抵抗,竟開始脫去女方的褲子,並在強吻女方時,咬破女方嘴唇,女方當場驚醒並伸手抵抗,但張男壓制她雙手,最後強制性交得逞。被害人報警處理。檢方偵查後,起訴張作驥。
一審及二審法院均認定張作驥犯行明確,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10個月徒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3月11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全案確定。10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