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勤電子:公告本公司及部分員工接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該處分書尚待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1 年前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員工法院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2909號及104年度偵字第4389號2.事實發生日:104/04/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及部分員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處以緩起訴一年之處分,並應履行以下事項:A.本公司支付新台幣伍拾萬元整予國庫。B.部分員工各應支付新台幣伍萬元整予國庫。該處分書尚待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4.處理過程:本公司及員工依法繳交處分金額予國庫。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