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七隊3月初接獲線報指出,洪姓男子及其陳姓女子共同經營地下錢莊,貸金錢予不特定對象,獲取重利。
警方經連日跟監蒐證後,日前持發搜索票前往洪、陳2嫌位於高雄市林園區北汕路住處執行搜索,起獲林姓被害人等人借貸時所簽具的本票及相關證物。
洪男否認經營地下錢莊,陳女則坦承,向林姓被害人收取高額利息是洪男指使,以每10天為1期,每期需繳交利息新台幣3000元,並於放款時先預扣利息6000元實拿2萬4000元,合計月息37.5分計息方式,獲取暴利。
警方調查,洪男趁被林姓等7名被害人亟需用錢之際,貸予4萬元至20萬元,如遲繳交利息每天罰款500元,月息達37.5%。
被害人向警方哭訴,洪男及陳女遇不準時繳付利息的被害人,即出言恐嚇、威脅逼迫並追加500或1000元的利息作為遲繳處罰;如準時繳付利息者則想盡辦法不讓被害人全數歸還積欠的本金,以求能定時牟取高額重利,難以想像的是,洪、陳2嫌竟利用被害人家中有患癌父親、水腦症女兒須照料之弱點,至被害人家中叫囂喧鬧,使其就範乖乖繳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