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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拾漂流木 花蓮高院認定有罪

中央社/ 2015.04.08 00:00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8日電)台東吳姓男子在河床上撿拾牛樟木,一、二審法院都認定即使是漂流木仍屬森林物主產物,判刑3個月定讞,並提供180小時勞役。

擁有大學學歷的吳姓男子,去年9月間在成功富家溪發現一塊32公斤重的牛樟木,於是將木頭沿著河床滾下山,再用機車載走,途中被警方查獲,被依違反森林法、竊取森林主產物移送偵辦。

吳男辯稱,牛樟木不是他盜伐,是在河床撿拾的;他的辯護律師則表示,吳男所犯的是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罪,並不是森林法的竊取森林主物罪。

台東地方法院和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均認為,吳男觸犯的是森林法,不是一般刑法,依森林法第50條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考量他無前科,緩刑2年,緩刑期間必須提供180小時勞役。

法院認為,根據森林法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並不以自己盜伐為限,只要是在國有土地上就構成竊取森林主物;且不論立木、枯木,或因路壁坍方滑落林地內樹木,均屬森林主產物而受森林法之保護,因此撿拾漂流物,是竊取森林主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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