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大學學歷的吳姓男子,去年9月間在成功富家溪發現一塊32公斤重的牛樟木,於是將木頭沿著河床滾下山,再用機車載走,途中被警方查獲,被依違反森林法、竊取森林主產物移送偵辦。
吳男辯稱,牛樟木不是他盜伐,是在河床撿拾的;他的辯護律師則表示,吳男所犯的是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罪,並不是森林法的竊取森林主物罪。
台東地方法院和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均認為,吳男觸犯的是森林法,不是一般刑法,依森林法第50條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考量他無前科,緩刑2年,緩刑期間必須提供180小時勞役。
法院認為,根據森林法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並不以自己盜伐為限,只要是在國有土地上就構成竊取森林主物;且不論立木、枯木,或因路壁坍方滑落林地內樹木,均屬森林主產物而受森林法之保護,因此撿拾漂流物,是竊取森林主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