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曾蔡美佐在民國88年到94年擔任立委期間,夥同丈夫曾松山等人,虛設「雲林縣私立媽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藉由辦活動等名目向台電申請睦鄰補助款,詐領新台幣404萬餘元。
刑事部分,曾蔡美佐、曾松山被依偽造文書等罪各判刑2年半、3年定讞,兩人皆已服刑完出獄。台電在曾蔡美佐刑事部分被判決確定後,在民國101年提告索賠,要求她返還詐領的補助款。
一審判決曾蔡美佐夫妻與2位助理及基金會應連帶全額賠償台電。但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根據起訴書、媒體報導等資料,台電在民國95年就知情檢調偵辦本案,卻拖了6年才提告,超過民事損害賠償2年的請求時效,改判決台電敗訴,台電不服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