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燃燒或氧化方式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防制設備應申報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

大成報/
11 年前
【大成報記者黃司宇/苗栗報導】部份列管公私場所使用蓄熱式焚化設施或氧化處理設施等防制設備,以有效處理製程中所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但伴隨產生硫氧化物(SOx)或氮氧化物(NOx)排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為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徵收更臻合理,分別於101年1月19日及103年12月2日增訂以燃燒或氧化處理VOCs之防制設施之SOx與NOx排放係數,及廢氣燃燒塔之SOx、NOx排放係數,提供業者申報空污費時可據以計算該污染源之SOx與NOx排放量。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劉伯舒表示,依環保署於101年1月19日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原先採燃燒或氧化方式處理VOCs之業者,於申報空污費時引用之排放係數較無法反映其排放量,故環保署蒐集相關資料並彙整、分析公會及各業者提供之實測數據後,增訂以燃燒或氧化處理VOCs之防制設施之SOx、NOx排放係數,以使各項污染源排放量之計算更符合公私場所實際排放情形。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請各列管事業單位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其相關法令確實申報空污費,倘公私場所原物料中硫氧化物排放量未有含硫量成分,可向本局提出製程氣中無含硫之成分報告分析或硫氧化物排放檢測資料等證明文件,經本局審核確認其製程氣中確實無含硫之成分者,則硫氧化物排放係數(S)得以零計算,以上相關申報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本縣空污費諮詢專線037-351759分機221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