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侵洗劫網友 判刑11年定讞

中央社/
11 年前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7日電)有性侵前科的曾姓男子3年前約出女網友逞獸慾性侵劫財,事後還誣指對方是援交妹。最高法院依強盜性侵罪,判刑11年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曾男有性侵前科,在民國101年間透過網路結識一名女子,於是在同年5月邀約女子到基隆火車站見面。

雙方見面後,他開車將女子載往新北市鶯歌區向過世親戚燒香,接著把車子開到附近一處停車場內,強行脫衣性侵女子,出言恫嚇「我有殺過人,車上有放刀」,命令女子交出現金及手機、電腦等物,女子嚇得照辦,他得手後把女子丟包在路邊。

事後,女子報警處理,員警依DNA循線逮人。曾男否認性侵,辯稱對方是援交妹,是不滿殺價而挾怨報復。歷審認定,曾男罪證明確,在性侵得逞後,又以強盜手段奪取被害人財物,手段惡劣,所生危害重大,且素行不佳、犯後毫無悔意,依強盜性侵罪將曾男判刑11年,案經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