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接獲告發指出,鄧文聰在任內處理幸福人壽公司海外資產時,涉嫌為自己不法利益,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幸福人壽公司,涉嫌以海外資產抵押申貸,掏空公司新台幣上百億元。
高院認為北院裁定有瑕疵。高院指出,根據檢方指控,本案犯罪金額高達新台幣120餘億元,依司法院相關規定,重大刑事案件的聲押庭應以合議庭方式進行,北院裁定卻是由1名法官獨任下裁定,顯然程序違法。
此外,根據卷內資料,同案其他被告都以訊問完畢,也未載明還未傳喚的其餘共犯的身分,原裁定並未說明為何能認定鄧文聰仍有串證之虞。高院認為原裁定有瑕疵,因此再度撤銷,發回台北地院更裁,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