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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規:遊客不文明 紀錄留2年

中央社/ 2015.04.06 00:00
(中央社記者馮昭上海6日電)中國大陸國家旅遊局「遊客不文明行為紀錄管理暫行辦法」即日起施行,遊客破壞古蹟、環境衛生等行為紀錄保存期限為1至2年。

新華網今天報導,根據辦法,遊客不文明行為是指在旅遊活動中,擾亂公車、火車、船舶、飛機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違反旅遊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另外,損毀、破壞旅遊地文物古蹟,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等也被歸類為遊客不文明行為。

遊客不文明行為紀錄形成後,旅遊主管部門要通報遊客本人,告知遊客可提出異議,採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要向警察、海關、邊檢、交通、甚至中國人民銀行(大陸央行)徵信機構通報不文明紀錄。

辦法規定,政府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資料,或篡改、損毀、非法使用遊客不文明行為紀錄資料,都將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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