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黃男來台工作3個月,在去年3月參加越南同鄉的歡送會,一行人在彰化縣溪湖鎮的小吃店飲酒唱歌,黃男不滿陳姓同鄉一直霸占麥克風,質問為何要唱走他點的歌,陳男反而出口怒罵。
兩人爆發衝突,黃男拿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往陳男後背猛刺一刀,造成陳男大量出血,送醫傷重死亡。黃男行凶後逃逸,隔天被警方逮捕。法院審理時,他坦承殺人,但辯稱是在混亂中滑倒,手中的刀不小心捅到對方。
歷審都認為,被告僅因細故即出手讓被害人一刀斃命,行凶手段凶殘,犯後否認犯罪也未見悔意,但考量他一時失慮犯下大錯,而且是從越南遠渡重洋來台工作的弱勢勞工,越南家中尚需其扶養等狀況,依殺人罪判刑15年,並於執刑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