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優格製奶昔 廠商判882罪確定

中央社/
11 年前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碁迪公司負責人黃玠達被控將過期優格重新包裝,知名百貨門巿製成水果奶昔賣出。全案一審判無罪,二審逆轉認定黃男涉詐欺882罪,應執行2年,得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黃男設立碁迪國際公司進口一款希臘優格,除販售盒裝優格,另以優格為原料,在台北巿東區地下街、知名百貨公司等3門巿,製作水果奶昔、聖代或霜淇淋對外販售。

台北巿衛生局前往門巿稽查時,查獲過期盒裝優格並開單告發;檢方指控,黃男為避免再被查獲,在民國101年涉將過期優格拆封倒入塑膠保鮮盒,改標重新包裝後運送到各門巿製成水果奶昔或聖代,以每杯新台幣百元價格售出。

台北地檢署依詐欺取財罪嫌起訴黃男及2名店長。一審法院審理時,多名證人改口翻供表示不記得、不知道是否賣出過期優格;其中一名店長雖然一度認罪,但表示不確定是過期品。法官認為罪證不足,判處黃男等3人無罪 。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調查後認定,原審對證人證述前後矛盾而不採信,未斟及證人們在原審審理中所述,仍有明確不利於黃玠達等人,且證人證述與其他積極證據得互為補強。

高院認為,黃玠達等3人是以販賣食品為業,理當知悉應以保存期限內的優格製成商品對外販售;竟因不甘過期商品產生損失,藉由消費者不易察知門市販賣再製品使用原料有效期限的機會,罔顧國民健康,以過期優格製成商品對外販售,嚴重影響消費大眾對於食品安全的信心,造成社會恐慌。

高院指出,斟酌黃玠達是居於主導地位,2名店長則因受僱而為附從、配合角色。

高院表示,黃玠達涉犯詐欺共882罪,應執行2年徒刑;陳姓店長涉犯詐欺共409罪,應執行8月徒刑;薄姓店長曾經坦認犯行,涉犯詐欺共338罪,應執行拘役120天,均可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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