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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冠英條款初審 可追回退職金

中央社/ 2015.04.01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增訂前新聞局秘書「郭冠英條款」,規定公務員免除職務並可追回退職金的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因前行政院新聞局秘書郭冠英任職新聞局期間提出辱台言論,遭監察院彈劾,停職期滿後回任台灣省府,引發屆齡退休可領高額月退爭議,因此這次修法備受關注。

公務員懲戒處分,草案增列「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金」、「罰款」3項;免除職務,免除現職,並不得再任為公務員。罰款金額在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草案增訂,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的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這項修法內容被視為「郭冠英條款」。

司法院在修正案中提出所謂「屋頂條款」,草案規定,公務人員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現行規定,「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新制則不須要等到三審定讞。

會議主席、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裁示,全案不須經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會後受訪表示,公務員懲戒法自民國74年5月修正後,30年來第一次大翻修,具有歷史性意義,匡正公務員懲戒制度不合時宜的地方,並兼顧程序正義;將來懲戒案件不會像現在用會議方式,改以合議庭5人與一般法院審理案件一樣。

會中並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案件處理方式從會議改成裁判方式,並應分庭審判,由委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及裁判,增訂審判長資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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