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天下 | 蕭介雲
對於旅行業變相操作陸客自由行團客化行為,內政部移民署日前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明文禁止個人旅遊團客化等部分修正條文,自今(1)日起施行,凡是違反規定的旅行業者,將處以停止辦理陸客觀光活動業務1個月至1年。
修正案也明文禁止旅行業接待由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旅行業以外的其他機構或個人,組成個人旅遊旅客的團體。
觀光局已通函旅行業者嚴禁配合大陸組團社操作接待「個人旅遊團體化」團體,違反規定的旅行業者將依法處分。
為維護陸客來台旅遊品質,觀光局透過落實各項管理措施及實施相關稽查作業,鼓勵兩岸旅行業共同優化接待內涵,以有效穩定旅遊品質;但是近來出現部分旅行業將申請個人旅遊簽證的陸客,比照團體旅遊的方式組團,以集體或分散方式來台,再由台灣接待社,比照團體旅遊方式接待,限制旅客自主選擇或變更行程權利,規避兩岸旅遊法令及品質管理規範,投機操作個人旅遊團體化,嚴重干擾陸客來台觀光市場秩序。
觀光局已透過修法加重罰則,並將加強稽查懲處及落實宣導等方式以杜絕亂象。
對於旅行業變相操作「個人旅遊團客化」行為,自102年10月迄今,有23家旅行業違規經查屬實遭裁罰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觀光局強調,這次修法加重罰則後,將持續向旅行業宣導避免觸法,也將於各主要景點及購物商店加強稽查取締違規情事。
觀光局重申,將嚴格落實各項旅遊品質管理措施,亦請旅行業配合遵守,並透過該局駐北京、上海辦事處加強向陸方組團社宣導,以維繫陸客來臺觀光旅遊品質及市場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