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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寄發,請依限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工商消息/ 2015.04.01 00:00
財政部表示,104年使用牌照稅即將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繳款書已陸續於3月底前寄發,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稅款。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請逕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查詢。逾期未繳納者,每逾2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之滯納金,逾30日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係依行車執照登記地址或納稅義務人向監理機關申請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郵寄,如果地址已變更,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部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供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使用車輛免稅規定,領有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所有,每人以1輛為限;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另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為限。以汽缸總排氣量為3,000立方公分之自用小客車(使用牌照稅額為15,210元)為例,應就超過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11,230元)部分(即15,210元-11,230元=3,980元)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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