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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箔: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30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0款1.事實發生日:103/03/3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湖南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80576(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31581(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85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2431(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62714(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2155.計息方式:年利率3%6.還款之:(1)條件:償還借款之本金及利息(2)日期:撥款後一年內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243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9.40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1.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累積盈虧金額依台銀104/3/27平均匯率1 :5.027換算2.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個別貸與之金額,以不超過前開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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