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4/03/272.發生緣由:本公司配合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等事由,自104年1月1日起變更大林電廠等單位部分設備之耐用年限,以反映設備真實耐用年限,合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04年度之折舊費用淨增加8.5億元。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業經104年3月2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規定公告申報,並提報本公司104年6月26日股東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