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4/03/252.捐贈原由:補助台塑企業運動會經費3.捐贈金額:新台幣495萬元4.受贈對象:明志科技大學5.與公司關係:本公司部分董事擔任明志科技大學董事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