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初審通過條文增訂,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的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的一定比率,增加員工酬勞外,不適用前項的規定。
工廠法初審通過條文增訂,工廠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與工人獎金或分配盈餘;如果上市櫃公司違反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初審通過條文增訂,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的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的一定比率,增加員工酬勞外,不適用前項的規定。
工廠法初審通過條文增訂,工廠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與工人獎金或分配盈餘;如果上市櫃公司違反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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