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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公告擬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合作協議書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24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03/242.公司名稱: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一、依金管保綜字第10310932270號函規定辦理。二、本公司擬與大陸地區中國銀行簽署「代理債券買賣操作備忘錄」做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委託代理交易協議」之附件,本備忘錄業於104年3月24日經本公司董事會討論後決議通過。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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