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主管表示,過去金融業年度發放的績效獎金,就相當於是分給員工的紅利,現在將員工分紅明訂在勞基法中,雖然保障了勞工權益,但在實務操作上,原本可以在年報結算前趕在農曆年前發給員工的績效獎金,可能要等到年報結算後,再依比例發給員工,時間點恐怕晚 1個月以上。
舉例而言,過去金融業一般年終獎金約2個月,再依表現發放數個月不等的績效獎金,新法上路後,恐怕農曆年前僅能先發放 2個月的年終獎金,績效獎金需等到 3月底財報結算結束後,再依提列數按績效表現發放,如此一來員工恐怕會反彈。
金融業主管建議,政府要求上市櫃公司分利潤給員工的立意良善,但若為了少數不願把盈餘分給員工的企業,要求上市櫃公司「齊頭式」的平等,對於守法企業不公平,主管機關應主動查核苛刻員工的企業,以個案方式要求企業分紅,比較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