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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享獲利入法 金融業不平

中央社/ 2015.03.23 00:00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23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上市櫃公司應分享紅利給勞工,但金融業主管表示,恐懲罰到原本守法的企業。

金融業主管表示,過去金融業年度發放的績效獎金,就相當於是分給員工的紅利,現在將員工分紅明訂在勞基法中,雖然保障了勞工權益,但在實務操作上,原本可以在年報結算前趕在農曆年前發給員工的績效獎金,可能要等到年報結算後,再依比例發給員工,時間點恐怕晚 1個月以上。

舉例而言,過去金融業一般年終獎金約2個月,再依表現發放數個月不等的績效獎金,新法上路後,恐怕農曆年前僅能先發放 2個月的年終獎金,績效獎金需等到 3月底財報結算結束後,再依提列數按績效表現發放,如此一來員工恐怕會反彈。

金融業主管建議,政府要求上市櫃公司分利潤給員工的立意良善,但若為了少數不願把盈餘分給員工的企業,要求上市櫃公司「齊頭式」的平等,對於守法企業不公平,主管機關應主動查核苛刻員工的企業,以個案方式要求企業分紅,比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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