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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案 合憲

中央社/ 2015.03.20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就既存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案做出解釋,認定合憲,另就社會變遷與祭祀公業功能調整部分,有無男女平等,應由立法者的內政部適時注意及檢討。

全案緣於呂姓男子擔任祭祀公業派下員,其育有三男及七女,呂男在民國89年去世,派下員繼承人依規約由三男之中,唯一擁有男嗣的小兒子接下,他須掌管家族逾2800萬元的祭祀專用財產。

但七女中的大姐認為男女應平等,她也有男嗣,依照民法繼承概念,應可分一半,因此提起民事訴訟,經三審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就96年公布的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前段規定「登記在案派下員亡故時,其直屬有權繼承人公推一名為代表繼任派下員,惟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凡女子無宗祠繼承權」等語,與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有違。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28號解釋指出,相關規約依循傳統的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為派下員,多數情形導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這些規約為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的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予以尊重,以維護法秩序的安定。

此外,憲法增修條文課予國家對女性積極保護義務的意旨及法安定性原則,視社會變遷與祭祀公業功能調整的情形,有無男女平等,應由立法者的內政部注意及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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