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宜住宅案,北院依貪污等罪判處前桃園副縣長葉世文19年、禠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317萬5000元。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4年6月,併科罰金90萬元、褫奪公權2年。遠雄建設副總魏春雄4年徒刑,併科罰金50萬元、褫奪公權2年。蔡仁惠6月徒刑、併科罰金20萬元、褫奪公權2年。葉世文密友陳麗玲無罪。
判決指出,新竹眷改土地案部分,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葉世文、趙藤雄、魏春雄及蔡仁惠在100年度下半年,也就是葉世文時任營建署長期間內,就新竹眷改土地案有要求、行求及期約賄賂。
縱使葉世文在「卸任」營建署長職務後,就新竹眷改土地案有提供資料、告知投標時間,甚至要求趙藤雄等人給予「後謝金」等可議行為,因葉男已不在營建署長的職位,這些可議行為,尚無從與檢方所指的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相連結,因此,難以用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的行(收)賄的罪責相繩。
淡海新巿鎮案部分,法院認為葉世文身為營建署長,竟不思避嫌,為友人陳麗玲購屋而向建商友人討價還價,並請求免費裝潢,雖行為可議,但檢方提出證據不足以證明葉世文及陳麗玲有何藉營建署長之勢,使建商懼而降價並提供裝潢,且建商說,殺價及送裝潢是正常行為。
法院審酌,相關證據與構罪要件不符,因此判無罪。10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