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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新國際:公告本公司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20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03/202.公司名稱: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本公司104年3月20日董事會決議辦理。8.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1)提名資格: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2)獨立董事應選名額:2名。(3)提名股東應檢附資料:被提名人姓名、身份證明檔案影本、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檔案。(4)受理期間:104年4月7日至104年4月16日止受理股東之提名,凡有意提名之股東務必請於104年4月16日下午五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郵寄者以104年4月16日下午5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寄達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5)受理處所: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一路128巷15號6樓,電話:(02)7721-0111)。(6)獨立董事候選人之專業資格、持股及兼職限制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相關規定。(7)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之情形:a.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b.提名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c.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d.未檢附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4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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