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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隆:董事會決議解除經理人擔任本公司轉投資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之競業禁止限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20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4/03/2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王瑞文/人資處協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經理人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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