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公司表示,19件在建工程委由民營化新公司(榮工公司)責任施工,均於責任施工契約書上載明各工程完工期限、驗收期限。但實際各項工程均有因天然災害、業主等因素造成施工期、驗收期展延,經檢討非可歸責於榮工公司的因素而致施工期、驗收展延時,須增加給付展期施工管理費。
雖然榮民公司極力辯駁,主張榮工公司於各工程均未依責任施工契約書上派足人月數,應不予增加施工管理費。但司法一審判決,只要施工期或驗收期延長原因非可歸責於榮工公司,就必須按「補充說明」的計算公式計算增加給付施工管理費。
對於監委所提糾正案,展期增加施工管理費,屬委託契約中例外規定,須非可歸責於民營化新公司的事由,始可請求。計算方式是於民營化議約時合意訂定。
榮民公司表示,已審慎研讀合約條款,落實履約管理,釐清責任及給付內涵,並依展期榮工公司實際派駐工地現場管理人員依時核算管理費用,將給付損失降至最低,以維護公司最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