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有部分營利事業詢問,於前開規定發布以後,因未能及時辦理加薪及提高伙食費作業,俟於實際補發員工104年上半年各月份伙食費時可否追溯認定問題,對此,財政部舉例說明,如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原本給予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1800元,於104年7月時決定提高並補發員工當年度前6個月之伙食費,則該加發部分與原本已發部分合計在每人每月2400元限額內,仍可視為員工1月至6月免計入薪資之所得;超過部分於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仍可列報費用減除。
財政部再次呼籲,雇主應實際提高對員工伙食費之補貼,始可適用上開自104年1月1日起調高伙食費限額之規定,雇主應落實政府鼓勵為員工加薪之政策,以提高員工福利及激勵員工向心力,共創永續經營的優質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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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