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明列納稅義務人102年度出售應核實課徵所得稅的股票,交易所得應按 15%稅率分開計稅申報,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的股票、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以及初次上市櫃前取得的股票,於上市櫃後出售者(即IPO股票)。
但是凡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櫃的股票;承銷取得各初次上市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不包括在證所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表示,證所稅去年 5月首次申報,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不諳稅法規定而漏報,各地區國稅局於近期寄發輔導函,輔導 102年度有出售應核實課徵所得稅的股票,未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的納稅義務人辦理補報。
納稅義務人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 1規定,免予處罰。
這些輔導措施是基於愛心辦稅及避免徵納爭議,提醒納稅義務人,再次檢視102年度出售股票有無應申報證所稅情形,並提供自動補報可免罰的措施。
財政部說,證券交易所得的計算是以實際交易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的餘額為所得額,如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的文件者,依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9條規定,稽徵機關得按推計方式核定證券交易所得。
納稅義務人若經計算 102年度的證券交易為損失者,亦請辦理申報並檢附交易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以避免稽徵機關因無法掌握納稅義務人的股票取得成本資料,必須依推計的證券交易所得額核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