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金併購金鼎案,是二次金改期間相關弊案,辜仲瑩被指控利用內線交易的方式,以三個外資買進金鼎證股票,再以高價賣給開發金,導致開發金損失1億4489萬元。
檢方在起訴書中指出,被告辜仲瑩、吳春臺、南怡君、邱德馨、陳湘銘等人以開發國際投資公司名義,在民國94年間簽約購買環華證金股票達環華證金已發行股份總額的20%以上時,未採公開收購,利用併購金鼎證套利上億元,涉嫌違反證交法的規定。
高院審理後,改以違反證交法,今天判決辜仲瑩8月徒刑,減刑為4月,可易科罰金10萬8000元,全案定讞;吳春臺、南怡君、邱德馨、陳湘銘等被告改判2月至4月不等徒刑,其中,陳湘銘獲宣告緩刑2年。
金管會表示,根據《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規定,金控負責人或發起人違反證交法等經受刑之宣告確定後,當然解任,且5年內不得回任金控的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