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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金判決 金管會:負責人當然解職

中央社/ 2015.03.19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9日電)開發金併購案,最高法院今天做出判決。金管會表示,依據「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俱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可對外代表公司、做決策者當然解職。

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券被控違反證交法等案,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8月徒刑,減刑為4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檢方認定,被告辜仲瑩、吳春臺、南怡君、邱德馨、陳湘銘等人以開發國際投資公司名義,在民國94年間簽約購買環華證金股票逾環華證金已發行股份總額的20%以上時,未公開收購,涉嫌違反證交法第43條之1第3項的規定。

金管會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俱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規定不得充任金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或負責人的要件,當中第六款就包含違反證券交易法受刑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者在內。

吳春臺目前擔任副總經理、南怡君為法務長,金管會說明,只要能對外代表公司決策,都將當然解任,即自然解任。

由於辜仲瑩目前僅是大股東,未擔任職務。金管會進一步說明,就算沒有擔任職務,但是實際上能對外代表公司、做決策,也不可以,且5年內不能回任、擔任負責人,或是執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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