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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金併購案 辜仲瑩判刑4月定讞

中央社/ 2015.03.19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9日電)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券被控違反證交法等案,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8月徒刑,減刑為4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檢方認定,被告辜仲瑩、吳春臺、南怡君、邱德馨、陳湘銘等人以開發國際投資公司名義,在民國94年間簽約購買環華證金股票逾環華證金已發行股份總額的20%以上時,未公開收購,涉嫌違反證交法第43條之1第3項的規定。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將辜仲瑩被控內線交易、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背信罪等部分,均判決無罪,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辜仲瑩1年徒刑,減為6月;吳春台及其他4名被告被判處4月至6月不等徒刑,均可易科罰金。

高院審理後,改以違反證交法,判處辜仲瑩8月徒刑、減刑為4月,得以10萬8000元易科罰金;吳春臺、南怡君、邱德馨、陳湘銘等被告改判2月至4月不等徒刑,陳湘銘獲緩刑2年;被告吳俊達獲判無罪,另外一審獲判無罪的被告仍維持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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