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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銷毀乙億公司進口大陸香菇應國賠?

大成報/ 2015.03.19 00:00
【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高雄關表示,乙億有限公司(簡稱乙億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4間自香港起運乾香菇(以下簡稱系爭乾香菇)卸存於高雄港,經該關稽查人員開櫃後發現外包裝上標有「韓國產製」字樣,惟其包裝型態疑似大陸地區產品,即依規定通報相關單位。數月後該公司嗣將系爭乾香菇同時向該關申報進口及復出口,並申報來貨產地為大陸地區。高雄關於同年11月間扣押系爭乾香菇後,移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銷毀,並以其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進口之大陸物品,違反關稅法第15條第3款規定,依行為時關稅法第80條規定沒入系爭乾香菇。乙億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並向該關請求國家賠償遭拒絕後,依法提起訴訟,迭經最高法院三度發回更審,並經最高法院於104年3月11日判決高雄關應賠償乙億公司新臺幣1,743萬元。

高雄關說明,本案係囿於93年5月5日修正公布之關稅法第80條規定:「進口第15條所規定之物品,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沒入之」與同法第96條則規定:「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兩者規定於適用上先後順序之法律爭議,該關曾報請改制前關稅總局核示本案是否得依關稅法第15條第3款轉據同法第80條規定單科沒入貨物,案經改制前關稅總局函報請財政部釋示,嗣據財政部函釋略以:依關稅法第15條第3款規定立法理由,該條款所稱法律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其立法目的應指相關法律規定禁止進口之物品及非經相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即不得輸入之物品,並責請該關依據通報及查驗情形,本於職權逕依相關規定辦理。

高雄關進一步表示,因來貨非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項目,符合關稅法第15條第3款暨其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所稱法律不得進口或不得輸入物品之涵義,該關乃據行為時同法第80條(該條文於97年1月9日刪除)之規定沒入貨物,並非於法無據。本案因確涉前揭爭議,迭經最高法院三度發回更審,其中更二審更判決本關全部勝訴,足證本案確有法律爭議存在。本關將於接獲最高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再行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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