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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強鑫:本公司與聯貸銀行團簽訂新臺幣壹拾貳億陸仟萬元整聯合授信暨委任保證合約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18 00:00
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4/03/18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共9家聯合授信銀行。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營運週轉金自首次動用日起算5年。(2)可轉換公司債授信額度之保證期間自可轉換公司債發行日起算5年。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五年期新臺幣壹拾貳億陸仟萬元整聯合授信暨委任保證案。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暨委任保證合約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償還金融機構借款、充實中期營運週轉金所需資金及可轉換公司債所需銀行保證。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償還金融機構借款、充實中期營運週轉金所需資金及可轉換公司債所需銀行保證。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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