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4/03/18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共9家聯合授信銀行。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營運週轉金自首次動用日起算5年。(2)可轉換公司債授信額度之保證期間自可轉換公司債發行日起算5年。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五年期新臺幣壹拾貳億陸仟萬元整聯合授信暨委任保證案。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暨委任保證合約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償還金融機構借款、充實中期營運週轉金所需資金及可轉換公司債所需銀行保證。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償還金融機構借款、充實中期營運週轉金所需資金及可轉換公司債所需銀行保證。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