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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相:公告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17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3/17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發行價格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上限為普通股1,0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既得條件: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依營運或管理上之需要,依下列二種既得條件進行發放: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    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授權董事長訂定績效    要求),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任職屆滿2年: 30%   任職屆滿3年: 30%   任職屆滿4年: 40%  (2)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   屆滿1年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授權董事長訂定績效要求),   既得100%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   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對於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屆滿二年以上   之員工,董事長得考量員工之特殊功績與整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全部尚未達   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   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經依前述規定遞延後,如達到既得條件之日   非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時,股票撥付日   往後調整至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以   達到既得條件之日最接近之前述日期為股票撥付日),如遇假日則延至最近一   營業日辦理股票撥付。  (3)一般死亡: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   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對於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屆滿二年以上   之員工,董事長得考量員工之特殊功績與整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全部尚未達   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    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    件。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   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   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   之影響。  (6)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 (三)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5.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 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 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提升向心力與生產力 ,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民國104年 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1,000,000股,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 行,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101,850,000元(以民國104年3月5日收盤價 新臺幣105元擬制估算)。如以既得條件(1)及(2)各配發750,000股及250,000股,並且 以民國104年11月初發行計算,暫估民國104年~108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8,700仟元、47,954仟元、24,826仟元、14,004仟元及6,366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即131,470,186股)計算,暫估民國104年~108年費用化後 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066元、0.365元、0.189元、0.107元及0.048元。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獲配新   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 (二)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   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   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處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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