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子女主張,父親自民國93年8月1日起擔任改制前的台北縣新莊市新泰國民中學校長,監辦全校午餐團膳採購案,遭誣攀收受賄賂,檢察官於偵查期間,以被告如不承認籌繳「犯罪所得」,即予聲請羈押,父親因情非得已,調借籌措繳交新台幣192萬8000元,經檢方扣押在案。
本案經檢方起訴後,父親在101年11月29日意外死亡,板橋地方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因此父親未經實體審理認定犯罪,依無罪推定原則,應認父親無罪,所繳款項不能認為為犯罪所得,不得宣告沒收及繼續扣押。
3名子女向新北地檢署聲請發還遭拒後,今年1月間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發還原扣押物被駁回後,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原法院裁定指出,聲請發還款項,也屬同案被告李慕柔等人的行賄犯罪證據,李慕柔等人被控營養午餐案件,目前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高院指出,本件經原法院裁定駁回,依法即不得提起抗告,3名子女提起本件抗告,顯不適法,應予駁回;原法院裁定書誤記為「得抗告」,3名子女不因此而取得抗告權。本案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