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掏空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年1月間,判陳政忠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陳政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另向高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陳政忠主張,他在民國88年因本案被台北地檢署限制出境,檢察官在90年提起公訴,法院第一審審判迄今,均諭命他限制出境,且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的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逾8年。
高院調查後,認定陳政忠所涉罪刑刑度,均屬「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 」者,且他自本案繫屬於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時起,迄今已遭限制出境處分逾13年,合於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因此依法不得再對他限制出境。
高院認定,陳政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為有理由,裁定准許。全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