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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廢送國外處理 經部:與延役無關

中央商情網/ 2015.03.15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2015年3月15日電)外界質疑台電將核廢料送往國外再處理是為延役做準備,經濟部表示,預定將1200束用過核子燃料運往國外再處理,僅為核一、二廠運轉3年所產生用過核子燃料數量,與延役無關。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6日將邀請經濟部長鄧振中針對「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專案報告。

根據經濟部送至立法院的書面報告指出,我國目前對用過核子燃料管理策略,主要參考國際間作法,採近程廠內水池貯存,中程廠內乾式貯存及長程最終處置等3階段辦理。

然而,核一燃料池將滿,但乾式貯存場水保計畫仍卡在新北市政府未過,若未能即時增加貯存容量,經濟部憂心,核一、二廠將自105年3月起因廠內用過燃料池陸續貯滿,而被迫停止運轉發電。

由於核一、二廠40年運轉執照至107年底到112年初才陸續屆滿,經濟部認為,台電有責任在運轉執照效期內,維持核一、二廠正常發電,否則一旦核一、二廠無法運轉發電,對北台灣電力供應將有極大衝擊。

台灣地狹人稠,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不易,目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作業遭遇困難,預期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選址工作也難順利進行。

為尋找其他替代方案,經濟部及台電參考日本、荷蘭、義大利、瑞士、法國及英國等國作法,在遵守國際核子保防協定下,推動「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預定將1200束用過核子燃料運往國外進行再處理。

外界質疑,此時將核廢料送往國外,是為核一、二廠延役做準備,經濟部否認這項說法,強調1200束僅為核一、二廠4部機運轉 3年所產生用過核子燃料數量,與核電廠延役無關。

經濟部表示,預計104年底前將首批約300束用過核子燃料送至國外再處理,其餘在107年底前分批運至國外再處理,而再處理分離並回收的鈽與鈾將由再處理廠商代為出售,不再運回台灣。

值得注意的是,剩餘高放射性廢棄物經玻璃固化後,其輻射強度及衰變時間降低,體積也降為原來1/4至1/5,在再處理廠貯存約20年後運回。

根據經濟部資料顯示,這項計畫總費用約新台幣113億元,由核能後端營運基金支應,未來將依進度付款,104年度編列預算新台幣16億9500萬元,105、106、107年度將各編列31億元,以支付第2、3、4批用過核子燃料啟運後進度款;127年度將編列3億500萬元,以支付玻璃固化廢棄物回運時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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