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6日邀經濟部長鄧振中等人報告「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
據經濟部送到立法院書面報告指出,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進度落後,如果未能即時增加貯存容量,核一、二廠將自民國105年3月起因廠內用過核子燃料池陸續貯滿,而被迫停止運轉發電。
經濟部表示,核一、二廠的40年運轉執照至107年底到112年初才陸續屆滿,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有責任維持運轉執照效期內正常發電,否則核一、二廠如果無法運轉發電,對北台灣電力供應將有極大衝擊。
經濟部說,台灣地狹人稠,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不易,目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作業遭遇困難,預料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選址工作很難順利進行,經濟部和台電參考日本、荷蘭、義大利、瑞士、法國及英國等國做法,推動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
經濟部表示,預定將1200束用過核子燃料運往國外再處理,僅為核一、二廠4部機運轉3年產生的用過核子燃料數量,無關核電廠延役。今年底先將300束送到國外,其餘在107年底前分批運到國外再處理。
經濟部說,再處理分離並回收的鈽與鈾,將由再處理廠商代出售,不再運回台灣;剩餘的高放射性廢棄物經玻璃固化後,輻射強度及衰變時間降低,體積降為原來1/4到1/5,在再處理廠貯存約20年後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