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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清償基金 4千萬起跳

中央社/ 2015.03.13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3日電)為了消費者權益,電子支付清償基金,從事電子支付業者首年要繳交新台幣200萬元,初期規模預估將會超過新台幣4000萬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邀集無店鋪業者、電子票證業者、央行代表等討論電子支付管理條例子法,包含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電子支付機構管理規則,由金管會銀行局長詹庭禎主持。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主要功能在於,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去清償能力,清償基金就可以第3人的身分,向消費者清償。

原本業者期望,首筆要繳的資金僅為50萬元,第2年開始則依據營業收入比率計算,比率則會階梯式增加,也就是第2年到第5年是營收的萬分之1;第6年到第10年是萬分之3;而第11年起是萬分之5,依據此規模計算,初年度清償基金規模約1000萬元。

金管會認為,基於保護消費者,應該從事代收付業者首年繳交50萬元、從事電子支付業者繳交200萬元。但會間業者反映,電子支付是初創事業,若繳交200萬元,對於業者來說恐怕是一筆重大的負擔。

詹庭禎表示,受金管會管理的代收付業者,資本額為新台幣1億元、電子支付業者的資本額為5億元,因此收取50萬元、200萬元作為清償基金之用,對業者來說,不會造成負擔。因此今天取得共識,代收付業者首年需繳50萬元、電子支付業者為200萬元。

根據金管會預估,首年電子支付清償基金規模將會超過4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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