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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妍:公告修訂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修訂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13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03/132.公司名稱: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修訂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部分條文,原辦法制定於103年11月12日。8.因應措施:董事會通過修訂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條文內容,修訂內容如下:修訂前:第三條:本公司買回之股份,其轉讓期間依本辦法規定,自買回股份起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本變更登記。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股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轉讓限制條件等相關事宜,由董事會決議後授權董事長執行。第六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依下列程式辦理: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四、員工於本次庫藏股轉讓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以棄權論。認購不足額部份,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七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時,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後辦理。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並應將董事會買回股份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修訂後:第三條:本公司買回之股份,其轉讓期間依本辦法規定,自買回股份起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本變更登記。第六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依下列程式辦理: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四、員工於本次庫藏股轉讓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以棄權論。認購不足額部份,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七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提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並應將董事會買回股份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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