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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李宗瑞慾照 報社主管判刑定讞

中央社/ 2015.03.12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2日電)自由時報3年前刊登富少李宗瑞案被害人裸照。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判決,分別判處副總編輯及記者3人6個月到3月徒刑。

判決指出,自由時報在民國101年8月14日以「李宗瑞之父,請辭元大金董事」為影劇版頭條標題,刊登3張經過馬賽克處理的裸女照,報導寫著「李宗瑞涉迷姦案,繼日前曝光部分淫照…,另外兩張分別是兩名模特兒,全裸躺在床上,三點全露,其中一張女模手腕上還戴著夜店手環」。

檢方認定,報紙散布他人竊錄畫面,依妨害秘密罪起訴副總編輯及記者等3人。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案發當時媒體爭相報導此案,顯見外界應知照片是偷拍所得,被告等人的辯稱,均屬事後卸責矯飾,考量他們身為媒體人,卻放棄守門人義務,喪失媒體第四權正面形象。

法官依妨害秘密罪判處自由時報副總編輯鄧蔚偉6月徒刑,影視藝文中心撰述委員劉衛莉及記者陳慧貞各3月徒刑,均分別可用18萬元、9萬元易科罰金。二、三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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