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03/122.公司名稱:台灣原生藥用植物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來函辦理。國內客戶初期應收12,838千元,104/02/01~104/03/10新增92千元,104/02/01~104/03/10收回0千元,截至104/03/10餘額12,930千元。國外客戶初期應收3,737千元,104/02/01~104/03/10新增0千元,104/02/01~104/03/10收回11千元,截至104/03/10餘額3,726千元。120天以下368千元,占應收2.21%。逾期未達30天92千元,占應收0.55%。逾期未達31-60天92千元,占應收0.55%。逾期超過60天16,104千元,占應收96.69%。8.因應措施:陸續催收帳款。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