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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食品業需設實驗室 違罰300萬

中央社/ 2015.03.12 00:00
(中央社記者龍珮寧台北12日電)食藥署表示,上市、上櫃食品業者應自行設置實驗室,並自主檢驗,未依法自設實驗室者,最高可罰新台幣300萬元罰鍰。

衛福部食藥署表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去年修正並經總統令在去年12月10日公布,並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條文規定上市、上櫃食品業者,均須自行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說,自設實驗室的精神,是在強化業者自主檢驗及自主管理,業者應就所經營的食品產業特性、品保制度及自主檢驗量能,依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精神及風險控管原則等。

他說,因設置需要時程,提醒上市上櫃食品業者及早準備及因應,業者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中有關「檢驗及量測管制」,及食品工廠的檢驗設備,也須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等相關規定。

他說,如果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自設實驗室,則依同法第48條,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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