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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重罰大陸漁船擅入台海域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2015.03.12 00:0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2日)初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大陸漁船違法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罰鍰,由現行最高新台幣50萬元提高至1千萬元。

依照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防衛處置。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長、船長、駕駛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漁船,則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朝野立委認為對非法捕魚的大陸漁船罰責過低,紛紛提出修法要求提高罰鍰,12日並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大陸漁船若違反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台幣3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楊曜表示,修法通過後,應可有效嚇阻大陸漁船違法越界捕魚的情況。他說:『(原音)我個人是覺得,不重罰不足以嚇阻,當然最近這半年海巡署已經有開始實施扣船的行政手段,所以假如能夠再加上重罰,然後宣示台灣政府捍衛經濟海域的決心,這個是很好。』

楊曜也表示,由於大陸漁船採取滾輪式拖網的捕魚方式,所以他們不只是把魚抓走,還會連帶破壞海底的珊瑚礁,因此他支持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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