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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食品公司注意了! 未設食安自主實驗室 最高開罰300萬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趙曉慧 台北 2015.03.12 00:00
衛福部食藥署今(12)日表示,食安法第7條第3項修正條文公佈之後,規定上市櫃食品業者均須自行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公布日後1年施行,若未依法自設實驗室,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為了搶救去年攪擾全國的食安風暴,去年12月10日經總統令公布的食安法第7條第3項修正條文,作出上述規定。

食藥署為了提醒上市上櫃食品業者及早準備,已於今年1月函文各上市上櫃食品業者,除了呼籲相關食品業者及早因應辦理,並申明法規強制要求業者自設實驗室的精神。目的在於強化業者自主檢驗及自主管理,業者應就所經營的食品產業特性、品保制度及自主檢驗量能,依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精神及風險控管原則等,自行評估實驗室設置的規模設備,從事食品衛生安全的自主檢驗。

至於若屬食安法第7條第4項公告應進行強制性檢驗的食品業者,食藥署表示,如果同時也是被法規強制要求設置實驗室的對象,則應實施的強制性檢驗項目,可由自設實驗室進行自驗,或委外檢驗。

食品製造業者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2章第10條有關「檢驗及量測管制」,及食品工廠的檢驗設備,亦須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等相關規定。

至於所有食品業者並皆應依據前述原則,自行評估實驗室設備及規模。食藥署也將依該等原則,儘速擬定相關企業指引,供上市上櫃業者設立實驗室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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