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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修訂本公司10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10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4/03/102.原公告申報日期:103/12/11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03/12/11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10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包括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並於104/03/10經董事會追認修訂部分條文。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10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及刪除第五條第一項。(2)修訂前條文: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三)單一員工被授予之累積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權人實際可認購數量 認股權人獲授予時與公司訂有績效目標條件者,認股權人實際可認購數量需視認股權人績效表現而定。前述績效目標條件授權本公司董事長與認股權人依個案狀況約定。(3)修訂後條文: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三)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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