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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美材料:董事會通過「解除經理人之競業行為」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10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4/03/1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一).梁以磐董事兼業務總監 二).陳宗民 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求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一).梁以磐董事兼業務總監 二).無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1).寧波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2).昆山之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3).昆山之奇美材料貿易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1).寧波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出口加工區阿里山路2號(2).昆山之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蘇省昆山市前進東路289號2807室(3).昆山之奇美材料貿易有限公司:江蘇省昆山開發區前進東路289號2806室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1).寧波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偏光板裁切、目檢以及包裝(2).昆山之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偏光板相關之研發、製造及銷售(3).昆山之奇美材料貿易有限公司:偏光板買賣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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