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03/102.公司名稱: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不適用8.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為配合實際需要,本公司第十屆之董事、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自就任日起可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以內之行為,不受公司法第209條之限制。(2)本案經董事會通過後,依法提請股東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