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大隊大潭機動巡邏站副站長陳宏宇士官長搜索小飯瀝溪口及新屋溪口周邊岸際後,無發現捕鰻苗之漁民,僅發現小飯瀝溪岸際設置一處定置漁網,經查明後,其定置漁網內無鰻苗,隨即致電報案人告知查緝情形,並表示感謝本大隊同仁辛勞。
海巡署第二三岸巡大隊大隊長翁明宗中校表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規定每年3月1日起至10月31止為禁止從事鰻苗捕撈作業,將嚴重破壞生態資源,且違反漁業法第44條第4款所稱之「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核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緩,在次呼籲民眾,採捕鰻苗者應遵守依漁業法禁止捕撈期間之規定,不可於禁止期間內捕撈,破壞生態及漁業資源,請大家共同愛護臺灣生態環境,讓台灣漁業資源生生不息、永續發展,為地球永續生存而努力,若發現上述不法情事,歡迎撥打海巡署免付費118報案專線,每天24小時不打烊,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海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