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在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制未上路之前,針對賣屋族售屋利得,仍採房、地分別課稅。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評定不動產交易所得金額,會先以實價交易為基準,亦即會先採實價課稅,除非稅捐機關查無實價,才按照財政部每年訂頒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依推計所得課稅。
另外,售屋實價課稅會優先鎖定豪宅,財政部指出,全台4000萬元以上房產交易,均為稅捐機關查稅對象,納稅人售屋最好舉證實價,按實際利得申報,才能避免被查稅。
進一步來說,依據財政部所訂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得計算標準,民眾由報售屋所得稅時,將視能否提供房屋取得成本及售價,亦即有沒有交易的實價證明,分為三種不同報稅方式:
第一, 購屋成本與售價證明文件齊全者,不論是否為豪宅,均應以實際售價減掉買價及相關成本的實際利得,按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率繳稅。
第二, 當稅捐機關僅能查得售價,或納稅人僅申報售價,未能舉證購入成本時,如屬「豪宅」範圍者,例如台北市售價達7000萬元以上,其售屋利得應以查得或申報的房地總成交價,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收入後,再以15%推算所得額申報課稅。
第三,非屬豪宅,以及完全沒有買賣金額,稅捐機關也無法查出成本及售價者,免採實價課稅,改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所訂推計率計算售屋所得額後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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